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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解读-第三十四条
更新时间:2015-06-26   点击次数:16234次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立法背景

  由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也会影响食品安全,因此,本条在原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具体内容在各项中体现。

  条文解读

  第1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三类: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使用甲醇兑制的假酒。1998年的山西朔州假酒案就是用甲醇加水勾兑散酒,导致27人死亡,222人中毒,其中多人失明。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添加吊白块的米粉等。三是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等。

  第2项除禁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外,新法增加了禁止生产经营该类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禁止生产经营。

来源:中国食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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