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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更新时间:2015-07-20   点击次数:2723次

新标准将为食品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完善规程-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保障食品安全 拒绝超标超量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于20141224日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已经于2015524实施。

    该标准包括四大部分,一是前言;二是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分类系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三是6个附录,包括附录A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附录B 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附录C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附录D 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附录E 食品分类系统、附录F 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四是10个表,分别是表A.1 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zui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表A.2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表A.3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表B.1 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表B.2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表B.3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表C.1 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 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表C.2 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表C.3 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表E.1 食品分类系。

    新标准代替旧标准

    新旧标准9大变化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代替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本标准与GB2760—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增加了原卫生部201016号公告、201023号公告、20121号公告、20126号公告、201215号公告、20132号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2号公告、20135号公告、20139号公告、20143号公告、20145号公告、20149号公告、201411号公告、201417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

    二是将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规定。

    三是修改了3.4带入原则,增加了3.4.2

    四是修改了附录A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删除了表A.14-苯基*、2-苯基*钠盐、不饱和脂肪酸单甘酯、茶黄色素、茶绿色素、多穗柯棕、甘草、硅铝酸钠、葫芦巴胶、黄蜀葵胶、酸性*钠、辛基苯氧聚乙烯氧基、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薪草提取物、乙萘酚、仲丁胺等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修改了表A. 1、赤藓红及其铝色淀、靛蓝及其铝色淀、亮蓝及其铝色淀、柠檬黄及其铝色淀、日落黄及其铝色淀、胭脂红及其铝色淀、诱惑红及其铝色淀、焦糖色(加氨生产)、焦糖色、*酐单月桂酸酯、*酐单棕榈酸酯、*酐单硬脂酸酯、*酐三硬脂酸酯、*酐单油酸酯、甜菊糖苷、胭脂虫红的使用规定;在表A.1中增加了L(+)-酒石酸、dl-酒石酸、纽甜、β-胡萝卜素、β-环状糊精、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阿斯巴甜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zui大使用量,删除了上述食品添加剂在表A.2中的使用规定;删除了表A.1中部分食品类别中没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规定;表A.3中增加了“06.04.01杂粮粉",删除了“13.0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是修改了附录B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规定:删除了八角茴香、牛至、甘草根、中国肉桂、丁香、众香子、莳萝籽等香料品种;表B.1中增加“16.02.01茶叶、咖啡"

    六是修改了附录C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使用规定:表C.1中增加了过氧化氢;表C.2中删除了甲醇、钯、聚甘油聚*酯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七是删除了附录D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

    八是修改了附录F 食品分类系统:修改为附录E 食品分类系统;修改了01.002.004.008.009.011.012.013.014.016.0等类别中的部分食品分类号及食品名称,并按照调整后的食品类别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

    九是增加了附录F “附录A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

    新标准规定了7方面基本内容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尤为重要

    一是范围。新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zui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二是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zui大使用量是指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zui大添加量。

    zui大残留量是指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zui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指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编码系统(INS)是指食品添加剂的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中国编码系统(CNS)是指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见附录D)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

    三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新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新标准规定,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新标准规定了带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zui大使用量;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四是食品分类系统。食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E。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六是食品用香料。用于生产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七是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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